根据《河南省烟花爆竹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烟花爆竹的;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