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已者理之必然者也”这句话,出自宋代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朱熹在此书中注解孟子的话时,阐述了这一观点。
这句话的大致意思是,有些事情看似是出于“不得已”而做的,但实际上,这些事情的发生是有其内在的、合乎逻辑的“必然性”的。也就是说,虽然事情可能看起来是偶然发生的,或者我们可能觉得我们没有其他选择,但深入探究,我们会发现这些选择或情况其实是由一些更深层、更根本的原因或规律所决定的。
朱熹的这个观点强调了事物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提醒人们不要只看表面现象,而要深入理解和分析事物的本质和内在原因。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这句话的具体含义可能还需要根据上下文和具体语境来进一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