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的设立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以及设立或调整市、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划,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直辖市的设立必须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和批准。这个程序确保了直辖市的设立具有合法性和严肃性,符合国家利益和人民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