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国家统配化肥任务的生产企业,需要制定临时价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二、计划外化肥,在国家物价局未规定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制定当地最高出厂限价的,可以制定。 但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发布后,必须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经委等六部门[1987]695号关于“农用化肥除由农资部门经销和化肥企业自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允许有偿转让)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化肥”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