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规定》还明确,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此外,《规定》强调,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