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工作。对改制的粮食流通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彻底清查,摸清家底,确保无账外国有资产。
二是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后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尤其要加强国有资产的变卖、交换、报损等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是对改制后国有资产在做好租赁经营的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处置剩余资产,最大程度降低国有资产损失。1.积极探索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形式,如合营、合股分红等方法;2.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拍卖,通过资产变现,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