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医保的报销比例规定,在郑州市骨科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百分之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百分之65。
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百分之6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百分之7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百分之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