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国际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于 1883 年签订,已有 103 个国家参加。我国于 1985 年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巴黎公约共有三十条,前十二条是实质性条款,后十八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2.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CT)旨在让专利申请人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时,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我国于 1994 年加入 PCT。根据条约规定,申请人可以向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保护。
3.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 1967 年,负责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政策,推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WIPO 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原则,包括专利独立原则,即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多个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受各自国家法律保护并管理。
4.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于 1886 年。虽然主要针对版权保护,但伯尔尼公约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如自动保护原则、版权期限等,也对专利权保护产生一定影响。
5. 《TRIPS 协定》:TRIPS 协定(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相关方面的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TRIPS 协定涉及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专利授权条件、专利权范围、专利侵权行为等。
总之,专利国际法规定主要包括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定,旨在保障各国专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些规定使得专利权保护得以突破地域性,实现跨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