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