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2年开始。
缴费指数=月缴费基数÷上年省在岗月平均工资(保留四位小数),
其中:
①1992年至1995年每年缴费指数低于0.6的,按0.6计算;
②1996年后每年的缴费指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③计算1992年至1996年月指数时分母为上年省在岗月平均工资;计算1997年至今每年度1-3月的指数时分母为上上年度的省在岗月平均工资;计算1997年至今每年度
4-12月份的指数时分母为上年度的省在岗月平均工资。
④领取失业金的月份不计算缴费指数,不计算缴费年限。
⑤退休年月前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五年以上的(不包含领取失业金的时间),其中断缴费期间的月指数按照0.4计算,不计算缴费年限。
(2)平均指数:1992年至缴费截止当月指数之和除以1992年至缴费截止当月的月数,保留四位小数(超过退休时间的缴费不计算缴费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