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
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本质上子女的过继就是一种收养的关系,准确的来说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1、对《民法典》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