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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的法官之所以只关心最终调解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法律鼓励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诉前调解。法官有组织调解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他们力争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并结案1。
调解能够使得各方达到利益均衡:调解最重要的是化解矛盾,保持双方的利益均衡。通过法官的努力去促成调解,给双方最后一次机会,各退一步,各方也不至于“赢得太多”或者“输得太惨”1。
调解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打官司是一件费钱费力的事情,如果能够促成调解,法院就会做出民事调解书,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确定,各方也须按照调解的方案履行,不再有后续的诉讼程序。如果一方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省去了中间诉讼审判的时间1。
调解有利于缓解执行难: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难点,而调解书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因为是当事人心甘情愿做出的,因此往往比直接下判决更有履行的可能性,更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