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不为该信息的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具有实际的、潜在的商业价值;
(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三条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坚持积极防范、有利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需要知悉原则和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