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制定和实施,保证城市、镇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控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控规实施管理工作。 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控规编制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后,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编制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