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本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历(学位)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当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时,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